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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習規定

一、實習目的:

1.  提供學生實習機會與經驗,開拓畢業後就業管道。

2.  將所學理論與實務相互映證,增進學習效果,造就優秀專業人員。

3.  養成學生認知相關工作及職業道德,並培養敬業樂群之態度。

二、實習單位:

實習單位係指經本學系審核通過之公民營機構,或是由政府合法立案之美容、美容保健、醫學美容產業相關之公私立單位、企業及法人機構。

三、實習規則:

1.個實習單位提出實習學生需求時,由學程公告,並依選用條件、人數及同學意願甄選。依但選定後不可要求更改,亦不可佔有一個以上之實習名額。

2.參與實習的學生必須全程參與本學程舉辦之「實習說明會」,未參與者不得修習實習課程。

3.學生於實習期間的一切費用(含膳食、住宿、交通、耗材品等費用),除實習單位另有規定外,皆由學生自行負擔,故學生選擇實習單位時需衡量相關費用需求。

4.校外實習期間因未事先申請騎乘機車卻發生交通意外事故,除相關法律責任外,若因此影響實習成績,由學生自行負責。 

5.學生應遵守實習機構之各項規定,並接受指導,除非發生特殊情事,並經本學程同意,不得轉換實習單位或停止實習。違反規定者,除依本學程「學生校外實習獎懲要點」辦理外,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。若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

6.實習期間服裝儀容需符合實習單位規定,若實習單位無特別規定,學生則應衣著整齊清潔,儀容端正,態度誠懇有禮,做事勤奮、認真、負責。

7.實習機構內所有的設備、儀器、文件、客戶資料等,未經主管人員許可,不可任意使用或搬動,更不可以洩露客戶或公司業務機密。

8.學校與實習單位有簽訂實習合約,特別重視實習期間的工作態度、行為操守及各種請假規定,學生應準時上班,不遲到早退,不隨意請假。

9.      因實習單位皆屬服務業,屬性特殊,為因應業務需求,主管可能會要求假日上班、延遲下班或輪調早、晚班,應與主管人員做上班時間變動的確認,如個人時間及能力許可儘量配合。

10.實習單位若有排定訓練課程,無論上、下班時間(大部份課程可能會開放在空班或下班時間)同學要全力配合,應於工作中主動學習、發問,培養專業能力。

11.實習期間應與輔導老師保持聯繫,告知實習狀況。若碰到不合理要求時,可透過輔導老師或學程辦公室與實習單位溝通,解決問題。學系辦公室電話:07-7811151 轉6240

  • 請假規則 :
  1. 學生前往各實習單位實習,若需請假先依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,若各實習單位無明示規定,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  2. 各類請假均需填寫請假單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由各實習單位輔導老師及家長簽名後,寄回學校由實習輔導老師登錄,始完成請假手續。
  3. 學生於實習期間,因故不能實習者,需先經實習單位輔導老師准假或允許,擅自未實習者一概以曠課論處。
  4. 學生於實習期間請病假者,應依照下列規定為之:

(1) 實習學生因病不能實習者,應於上班前辦妥請假手續或先通知實習單位輔導老師。

(2) 凡請病假需持醫院證明並於三天內完成請假手續。請病假一天需扣實習分數總分 1分。如因手術或患有傳染性疾病,依病情狀況而定,以不超過實習總天數三分之一為主,若有特殊情況,經實習單位輔導老師報請臨床實習委員會同意者,另案處理。

  1. 學生在實習期間請事假者,應依照下列規定為之:

(1) 非具特殊理由一律不准事假。

(2) 除非臨時發生緊急事故外,持家長信件及必要之證明文件向實習單位輔導老師請假。請事假一天扣實習分數總分1分,若有特殊情況,經實習單位輔導老師報請臨床實習委員會同意者,另案處理。

  1. 喪假:直系親屬2天,旁系(兄弟姊妹)1天(出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)可一次或分次請喪假。
  2. 公假:代表全校性比賽得予以公假。
  3. 曠班:指每日應到班之時間未到30分鐘以上,家長未通知,又未事先跟老師聯繫,無電話請假者。其懲處如下

(1) 每曠班一次扣實習總成績5分,以此類推。

(2) 曠班在連續三天以上者或累計達七天者,其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(3) 未依規定手續完成請假者,一律以曠班規定懲辦。

  1. 其他相關規定:

(1) 實習期間任何請假時數超過實習時數之三分之一(五天或五天以上),其實習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
(2) 遲到二次以上,「守時部分」不給分。

(3) 以上任何假別,若補班則不扣分,相關補班規定依各實習單位規定為主。

  1. 如實習單位屬性特殊,因業務需要而有輪班、加班或假日排班之情況者(有事先告之),學生應欣然接受主管安排,不得拒絕。 
  2. 颱風來襲放假標準: 依實習單位當地人事行政局規定為依據。